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2006-05-22 14:56  文章来源:毕节地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审批依据:省贸易合作厅黔贸合发〔2002〕141号申报材料:
  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⑴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报告(原件二份);
  ⑵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各十份,原件)如果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
  ⑶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利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二份);
  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二份);
  ⑸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十份)、各位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二份);
  ⑹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⑺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二份);
  ⑻境外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⑼中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要提供相应级别土地管理部门的批件,以房产出资的要提供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及批件;
  ⑽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一份)
  ⑾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②外资企业
  ⑴境外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的申请报告(原件二份);
  ⑵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原件二份);
  ⑶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份);
  ⑷境外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十份,原件);
  ⑸境外投资者签署同意的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十份),法定代表或各位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各二份);如是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一份);
  ⑹境外投资者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各二份);
  ⑺境外投资者的资信证明文件(原件);
  ⑻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设立外资企业的书面答复(原件二份);
  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二份);
  ⑽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确认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⑾外国投资者以技术出资的,要提供技术所有权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⑿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审批程序:
  ①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由中方合营者编制申报,经中方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省规定的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为,凡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投资方向,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省综合平衡,进口原材料和出口产品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由地区行署或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或者投资虽少但资金、原材料等生产经营和建设条件需由省综合平衡解决的,属基本建设的报贵州省发改委审批,属技术改造的报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由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上述审批权限报批。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只申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总额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申报,一次审批。
  外商举办独资企业,向企业所在的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申请,得到书面答复后,向我局申报。
  ②申报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将中外各方所签定合同、章程和董事会成员名单等有关文件,报我局审批。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等有关文件报我局审批。
  ③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凭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及有关文件,向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然后分别向贵阳海关、贵州省外汇管理局,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办理流程:查看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按省商务厅实际收取的证书成本价收取。

  承诺期限:收齐符合规定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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