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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007-11-20 08:19  文章来源:地区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区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促进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规发[2004]102号)、原外经贸部、财政部《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0]外经贸计财发第612号)和《贵州省“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贸合计财[2001]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第二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资金来源
  一、中央及省拨我区的西部地区外贸发展促进基金;
  二、毕节地区安排的财政资金;
  三、其他来源。
  第三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是支持本区外经贸发展的专项财政资金,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西部大开发条件下,我区从宏观上调节和促进外经贸发展的重要经济手段;该项资金以提高全区外经贸运行质量和效益、扩大外经贸规模,促进全区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
  第四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为地区商务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商务局负责确定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论证并制定本地区促进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操作规程,提出中长期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地区财政局负责提出促进资金的监督要求和确定拨付程序,审核促进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促进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五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部战略,促进我区外经贸事业的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六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加大对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
  二、引导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支持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和支柱产业的深加工产品,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外经贸人才培养和外经贸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
  五、资助重大外经贸项目的科学论证以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
  六、建立为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的支持体系;
 七、其他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七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支持的重点根据我区外经贸不同发展时期的特点和要求确定。近期毕节地区促进资金支持的重点是:
一、配合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大力引导和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在支持我区现有支柱产业和产品出口的基础上,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1、毕节地区资源性大宗出口商品的深加工;
2、高科技、高附加值商品及开发新技术,新商品出口;
3、我区特色经济扩大出口,培育新的出口增长点。
二、建立我区进出口信用担保体系,扶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有发展前途的企业扩大外经贸业务。
三、支持和引导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建立国际市场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网点,支持企业参加国际市场招投标活动。
四、支持我区外经企业发展对外工程承包,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
五、支持培养符合区情的外向型人才,加大对重大外经贸项目的科学论证以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
六、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等保险予以保费补贴。
七、支持我区外经贸信息系统建设,构筑我区国际电子商务网络。
八、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暂行)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章 项目管理和规划

  第八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本资金主管部门、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对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使用提出项目申请或建议。毕节地区商务局规划财务审计科负责项目的汇总。
  第九条 毕节地区商务局、地区财政局成立由外经贸、财务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和著名企业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就重大项目的实施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在毕节地区商务局设立项目库。进入毕节地区促进资金项目库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
  第十一条 毕节地区商务局要对项目进行科学管理,根据毕节地区外经贸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促进资金使用的中长期规划。


第四章 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

第十二条 毕节地区商务局根据毕节地区外经贸发展情况和促进资金使用的中长期规划,在毕节地区促进资金项目库的基础上,于每年九月就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使用项目、使用数额等提出次年度使用计划建议。
第十三条 由毕节地区商务局会同毕节地区财政局组成毕节地区促进资金项目审定委员会。项目审定委员会按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就项目年度使用计划建议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根据审定的结果,由毕节地区商务局会同毕节地区财政局确定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分批下达,并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和承担单位根据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就不同的使用项目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操作规程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是国家财政的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
  第十七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在财政预算上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八条 毕节地区财政局根据分批下达的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把资金按进度划拨到毕节地区商务局。项目单位到毕节地区商务局办理具体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 需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落实配套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照外经贸部、财政部《西部地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办法》及《贵州省“西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黔贸合计财[2001]01号)和本实施细则(暂行)的规定。对违规使用的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于次年的2月底前和项目结束后向本资金主管部门报送总结报告,全面反映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不得改变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用途、挪作他用或截留、侵占等。对违反规定的,除将违规使用的资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取消以后年度使用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资格外,还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毕节地区财政局会同毕节地区商务局对毕节地区促进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需要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毕节地区商务局会同毕节地区财政局定期将毕节地区促进资金的来源、使用、效果等有关情况报告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第二十五条 毕节地区商务局、毕节地区财政局接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本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由毕节地区商务局会同毕节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备案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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