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贵州主站 设为首页
北京时间:
本站由贵州毕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
当前位置: 主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3号 发布二氯甲烷期终复审裁决
2007-08-15 10:01  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其它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07-08-1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立案调查。

  复审产品范围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商务部对如果终止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了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调查结果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英国、美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德国、荷兰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再度发生;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继续按照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三、本公告自2007年8月15日起执行。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利害关系方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商 务 部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发表评论】【查看评论】 【推荐给朋友】 【 】 【打印
推荐文章:
贵州省毕节地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 面向全国引进博士担任副县(处)级领导干部公告     2007-08-13 10:03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5号公布《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等12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2007-07-31 15:27
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1、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原创”的所有作品,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商务部网站”。
2、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文章类型:转载”、“文章类型:编译”、“文章类型:摘编”的所
有作品,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
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网站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吴 博 电话:010-65198950   Email:地方商务之窗邮箱
 内容组织:毕节地区商务局        联系人:王长春 电话:0857-8268966    Email:内容组织人员邮箱
 技术支持: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 佳 电话:010-51651200-666 Email:技术支持人员邮箱